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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所是谁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是谁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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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社会类行政管理机构包括的部门有?
  2.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有什么不同?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有哪些?
  4. 行政辖区指是什么?
  5. 什么是区公所?

社会类行政管理机构包括的部门有?

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级。中央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如海关、税务、工商、环保总局等)等组成。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如民政局,劳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等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如工商,质量监督,环保,药监局等)、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特别提醒,公安局的地位比较特殊,既是一级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根据其行使的具体职能确定。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垂直管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中央垂直管理,即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部门,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另一类是省以下垂直管理,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

政府工作部门。按照一定标准对政府工作进行分解和分类,并以此为依据建立的负责政府某一方面事务的机构。主要有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和地方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两大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接受同级政府领导的同时,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口或对应机构的指导。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工作,相互间具有配合、协调及一定的制约关系。

政府职能机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行政事务并相对独立行使该方面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它主要指政府组成机构和政府直属机构。

政府组成机构。政府职能机构的主体部分,是在对政府的总体职能进行基本划分的基础上,本着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组织精干和提高效率的原则,由法律规定设置的。在我国,其行政首长是政府的组成人员,具体人选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其名称在中央政府一般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地方政府都冠以某省或某市、县的字样,如“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直属机构。直接隶属于政府,但行政规格和地位略低于政府组成机构的机关。它们在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某一方面的专门业务,职责任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系统性,工作任务较小或较为单一。其部门首长不是政府的组成人员。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有什么不同?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从行政级别上、承载职能上基本相同(有的街道办事处行政级别要高于乡镇政府的级别);区别在前者是派出机关,代行派属政府的职能,后者(乡镇政府)是基层的政府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与决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六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而对街道办事处所行使的职权却没有法定授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有哪些?

你弄混了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因是依法授权,所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诉讼中为被告),而一般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才是行政复议机关,这里人民政府是复议机关。另: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行政辖区指是什么?

政府公权力管理到的地方。我国行政辖区制起源于战国时期的郡县,秦统一天下,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废分封建郡县,中央集权管理模式一直延用至今。元代建立十八行省,作为中央政府中书省的派出机构,管理地方,是建立省级管理机构的开始。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基本上是三级,即国家、省、县,一度成立行署作为省的派出机构,在县下设区公所作为县级派出机构。

改革开放陆续撤地设市,撤区并乡,基本形成了国家、省、市、县、乡镇的五级管理体制。省级行政区划调整,需经全国人大批准;地级市及县区的废设需经国务院批准;乡镇的撤并设立需经省政府批准。

行政管辖权需上级行政部门授予,行政管辖区域需上级管理机构批准。

什么是区公所?

区公所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设立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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